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宣导材料(20页)p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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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业务运作指引
工作要求项目背景
1、法规背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部门为商务部)
集团发卡企业: 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 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