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附1862号--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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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30%。
(二)医疗意外责任免赔额按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附加保险费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基本保险费总计或调整后的保险费的30-35%。
二、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