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扩展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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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扩展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2.2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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