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保险条款(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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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船舶检验证书簿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助航仪器。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全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地震、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搁浅、触礁、碰撞及触碰;
(四)由于上述一至三项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五)船舶失踪。
第五条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它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