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概论--理赔相关的基础知识 第六节 保险医学基础(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5-19

一、死亡及伤残的定义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理上,生理死亡是指被证实的生理上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指按照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推定的死亡。

伤残,即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器官机能。暂时的劳动能力和身体器官机能丧失不被认为是伤残。伤残包括身体器官和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及身体器官机能的永久丧失。

二、死亡原因

在身故保险金的理赔件中,有很多理算是与死亡原因的认定密不可分的。因此对于死亡原因与分类的认识将有助于理赔人员对死亡案件的判定。

死亡原因,指引起机体死亡的原因,作为理赔审核人员,应该着重从法医学的角度来判断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或者根据法医鉴定报告来作出赔偿与否的决定。死亡原因又包括直接死因和间接死因。前者即直接引起机体死亡的原因,如暴力、疾病等;后者是指由暴力损伤后继发或并发疾患而导致死亡,如创伤感染中败血症。

若身故原因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死亡原因,称为死因联合。这种死亡,致死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暴力或疾病联合作用的结果。这时诊断死因需根据各致死因素发生的先后、严重程度及经过表现等,综合分析是对生命活动危害大小,以判明主次死因。这时应当根据近因原则对继发或并发的疾患的原因加以认定,是否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并单独原因导致其死亡,这也是理赔审核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在对死因联合的情况进行判断时,要注意与死亡过程伴随现象区别。死亡过程伴随现象是指在死亡过程中产生由于死亡机制引起的一些现象,如死亡过程中胃内容物逆流到气管等。这些伴随现象不是死亡原因,不要误认为是死因,在死因分析时要注意鉴别。

三、死亡分类

法医学根据死因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可以把死亡分为:

非暴力性死亡,又称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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