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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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沿海船舶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 险专业资源仓库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载客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船舶所载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东)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 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因核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下,旅客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或精神赔偿。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旅客踏上保险船舶舷梯或踏板时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旅客离开保险船舶舷梯或踏板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