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保险条款(1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5-0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或江海联运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船舶检验证书簿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助航仪器,以及船上的索具、燃料和物料。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全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地震、海啸、雷击、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搁浅、触礁、碰撞及触碰;

(四)由于上述一至三项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五)船舶失踪。

第五条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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