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30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或本息余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可为一人或数人,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可选责任(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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