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条例》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45页)pdf.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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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1

2.释义1

3.范围及应用2

4.“适当人选”的断定3

5.个人的準则6

6.商业实体的準则11

7.生效日期15

附件1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16

附件2豁免19

1.引言

1.1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而制订。它概述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在断定持牌保险中介人及有关人士是否适当人选时一般会考虑的準则及事宜。

1.2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凡属或正在申请成為持牌保险中介人或正在為该牌照申请续期,必须使保监局信纳其為适当人选。此外,就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而言,它的负责人、控权人、合伙人及董事(如适用)亦必须是适当人选。该等“适当人选”规定的目的,是要确保持牌保险中介人称职、可靠、财政稳健及具诚信。

1.3本指引应与该条例的相关条文、其他相关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订立或发出的任何相关规则、规例、守则及指引一併阅读。

1.4本指引内列出的準则及事宜并非详尽无遗。本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阁下如有任何关於该条例中相关条文的应用或詮释的问题,应寻求专业意见。

1.5本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及不应以任何方式詮释為凌驾於任何法律条文。保监局可不时修订本指引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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