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概论--理赔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理赔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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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法律规范中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思想。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本质反映,不仅是规范保险活动中保险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主体的基本准则,而且是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以及解释、研究保险合同的出发点和依据。根据保险的特征和职能,保险法具有下列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等。这些原则都是理赔工作中必须运用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当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他人。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善意”是一般合同关系均应遵循的基础,但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保险合同的善意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和儿童,因此理论上称保险合同为“最大善意合同”或“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善意”作为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行为准则,最初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英国是保险业最早发源上午西方国家之一,在其普通法中就有许多关于保险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必须有超出一般合同的“善意”或者“诚信”。随着时间的演变,“最大诚信”逐渐形成了保险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对诚信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对自己掌握下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比其他任何人都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种保险标的的具体危险情况。在此种情形之下,投保人有实事求是地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状况的义务,保险人才能准确地测定和计算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否则,就会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和决定是否承保。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刚一确立就成为保险人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不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随着保险立法的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隐匿有关情况,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例如,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明知投保的货物即保险标的已经平安抵达目的地而佯装不知,仍表示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则该保险合同因保险人缺乏“诚信”而无效,保险人应将因承保而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