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损及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12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4-20

为加强重大案件的过程管控,规范全损、推定全损案件的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全损、推定全损的定义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全车损毁,完全没有修复可能,或出险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成本已远远超过受损车辆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推定全损指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修复费用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价值后的金额时,按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的一种定损方式。

第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营运、党政机关及部队车辆除外),均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

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的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的范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的车辆。

第三条 全损、推定全损事故车残值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图如下所示:

具体操作要求:

一、确定损失

发生重大案件后,大案岗人员应根据车辆外观损失及判断间接损失项目,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明显,并提交定损单,如提交后流转至损失复核,由损失复勘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如提交后流转至核损,由核损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由大案岗通过邮件上报至分公司大案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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