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概论--理赔入门 第二节 保险合同和一般合同(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5-05

一、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含义及法律后果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都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和国家的强制性,保障性。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业务量的多少是以合同数量的多少来衡量的,每一份保险合同就代表了一个合同的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具体行为是以合同来约束的,所以一个合法的合同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用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通常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始为生效。

依据上述规定,原则上保险合同应采用保险单、保险协议或保险凭证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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