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延长保修项目保险合同(12页).doc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4-20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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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险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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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投保汽车延长保修责任保险保障甲方向其客户提供汽车延长保修服务项下合同责任一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与其客户签订的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附件2)。
2.甲方签订的延长保修服务合同应符合下述条件:
1)甲方可就下列车辆,与客户签订双方确认的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
a)车辆处于原厂质保期起始日起33个月内或者行驶里程为95000公里之内(先到者为准)的指定******品牌车辆均可以购买延保产品。
b)车辆所有人必须按照汽车厂商使用手册、说明书等规定使用车辆并定期到汽车厂商授权经销商(4S店)处进行保养;
c)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和越野用车;
d)购买服务的客户为******品牌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或其授权使用人员。
2)乙方对甲方进行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及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等相关培训或提供培训课件制作、培训讲师等支持,并提供延长保修服务的宣传推广资料,甲方应当参加上述培训,并有义务制定延长保修服务产品宣传计划,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共同进行宣传。
3)如甲方提出具体需求,乙方需在甲方在销售延保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答疑与必要的支持。
4)甲方与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签订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并作为合同管理人承担相应义务。
5)甲方应对签订的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信息建立台账并保存合同原件。
二、合同期间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单件******品牌车辆的延保期应当自客户购买车辆的原厂质保标准保修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订的各单项保险合同,乙方出具的保单并不因为本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即乙方承诺的服务标准,应涵盖本合同有效期间签订的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全部有效日期,本合同终止或到期不影响有效期内签订的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及其相应的投保、承保保单的继续有效,包括有关付款和理赔的条款。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乙方报备中国保监会的《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简称“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