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制(繁)种保险行业示范条款(12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4-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繁)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玉米制(繁)种生产;

(二)制(繁)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三)与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繁)种企业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繁)种面积达**亩以上的制(繁)种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制(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制(繁)种”),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制(繁)种全部投保:

(一)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审定的品种,并在当地制(繁)种一年(含)以上;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繁)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制(繁)种的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地震、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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