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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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依据XX下发的《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XX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XX地铁以往的地下工程经验,制定本标准。
二、风险分类及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三、自身风险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一)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Ⅳ级: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二)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1、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2、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