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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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号)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为本原则。公司确定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置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公司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保渠道、个险渠道以及团险渠道中的自然人客户。
第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指标体系,开展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指标体系分为内部风险、外部风险评估体系。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产品属性、业务流程、系统控制等要素;外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同时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各风险要素子项。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公司及工作人员应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代管机构、网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