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示范条款(2019年修订版)(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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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
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2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 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或应对第三者承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