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9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新材料是指经过技术创新,品种规格、性能参数有重大突破,对国民经济、国防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材料。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 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2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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