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新车换新损失保险条款(10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1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 的机动车辆所有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被保险人因更换同型号同配置新车所产生新旧车的差价款损失(不含购置税、上户费用等税费以及路桥费、保险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

(一) 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为首次销售的新车;

(二) 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第三方机动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且车辆驾驶人在该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三) 该车辆因本次事故修复费用达到购车发票金额的30%且不超过8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保险车辆所有人变更,但最初购买车辆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情况除外;

(三) 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在保险人认可的车辆维修机构对车辆进行维修的;

(四)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资格过期的;

(五)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恶意串通制造事故的;

(七) 被保险人索赔时,车辆已为第三方设定抵押,且尚未解除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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