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雇主责任保险示范条款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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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雇主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雇员因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 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