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细则(2020年版)(12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3-26

一、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偿

参保人投保年度内住院(含家床)、门特门慢病种发生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00万元。

1.报销费用范围

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所承担的以下范围费用:

1.1参保人在XX市内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1.1.1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不含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含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上部分);

1.1.2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1.1.2.1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药品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1.1.2.2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1.1.2.3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一次性材料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9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

1.1.2.4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透析医用材料中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1.1.2.5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临床用血项目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1.1.2.6参保人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体内放置材料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5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万元;

1.1.2.7参保人进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中医骨伤和中医肛肠除外)治疗时,当次住院已发生的经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70%纳入费用范围,单次住院报销不超过500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00元;

1.2参保人在XX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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