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人寿投资型保险人民币投资标的批注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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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安达人寿投资型保险人民币投资标的批註条款」(以下称本批註条款),适用於【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列之本公司投资型保险(以下称本契约) 且要保人选择之约定外币為人民币者,本公司得增列附件所列之投资型保险,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本批註条款构成本契约之一部份,本契约之约定与本批註条款牴触时,应优先适用本批註条款。
第二条 投资标的
本契约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得依本契约「投资标的之新增、关闭与终止」之约定变更附表一之内容。
本批註条款【附件一】之投资型保险得链结之投资标的详如附表一所列之指数股票型基金(ETFs)及共同基金;本批註条款【附件二】之投资型保险得链结之投资标的详如附表一所列之共同基金。
投资型保单投资机构收取之相关费用收取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