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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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 接受中保协领导,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 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反映行业诉求,加强保险团体标准建设, 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
(二) 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商制定团体标准;
(四) 建立监督反馈机制;
(五)组织行业研究交流及培训调研;
(六)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为具有标准化工作基础或致力于参与保险业团体标准化建设的中保协会员单位。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 委员应由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高管担任, 委员名单需向中保协备案。
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的意见应当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的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关注保险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建议。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