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核保--第二节 团险核保的基本要求(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3-25

团体保险的核保是一个复杂的操作过程,基本要求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格的团体

对于那一种团体适合投保团险,每个国家、各家保险公司之间都有差别,但大致可归为五大类:⑴单一单位团体,此类型是合格团体中最重要的类别。这里说的单一单位并非只限于独资的企业,而且包括合伙的公司组织。它还包括团体保单的持有者和合伙下属公司、关系企业的员工、退休的员工、独立的签约者如业务员其业务由保单持有人控制者。⑵多单位团体,此类型最重要的是各种同行的协会、联合会。⑶工会团体,保险人直接与工会签订保险合同而予其会员保障。⑷债权人和债务人团体,例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信用社等。  ⑸其它团体,不属于以上四种的团体如教师、律师、医师协会,退役军人组织,大学同学会等。

合格团体的原则:①已存在团体;②不低于最低人数;③全部投保;④保险金额相等;⑤时间统一。其目的是追求团体的整体健康水平和完整性。

参加团体保险的团体必须是长久存在的团体和稳定的团体,不是为参加保险而临时成立的团体,也不是随时都有可能停办、倒闭、解散的团体。其人员进出有一定的规则规定,使得团体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可以长期保持相对固定的结构。参加保险的成员必须能从事正常工作。成员因疾病、休假或其它事故在契约生效日未能参加正常工作的须等该成员正常工作后方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须在取得投保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参加投保,否则以后须提供健康证明,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后方可投保。

二、投保人数的限制

关于投保人数有两个问题:一是最低人数限制;二是投保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一般最高人数没有严格的限制,而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承保能力而定,保险公司通常愿意承保人数多的团体,以增加保费,减少手续节省费用。团体保险的特点是信誉度高、道德风险低,所以在核保时不太考虑最多人数。而对最低人数有限制,其理由有二  ①减少对被保险人个别选择,而使其享有较宽松的核保和低保费。②分散成本,藉以降低每个被保险人的费率。国外,通常将最低人数定为10人,国内则各公司的运作不同,人数少时应考虑增加费率,个人营销的保险品种其费率常和个人投保的费率相同。其次看投保人数和总人数的比例。通常在保费不分摊支付方式之下,凡是合格的员工均应参加。在保费由单位和员工分别摊付的方式下,参加保险的人数须占总人数的75%以上。对投保人数比例的限制其理由有:①排除逆选择, ②减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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