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条例》(第41章)有关向获授权保险人行使施加罚款权力的指引(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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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41R条而发出。根据该条例第41P条,如果获授权保险人犯不当行為或曾犯不当行為,或按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意见,某人并非担任该保险人董事或控权人职位的适当人选,保监局可向该保险人行使纪律权力。

1.2 依据该条例第41P条,除其他权力外,保监局可行使第41P(2)(e)条下的权力,命令获授权保险人缴付罚款。

1.3 根据该条例第41R条,保监局在行使该条例第41P条下施加罚款的权力时,必须考虑本指引所订行使该权力的方式的内容。

2. 适用范围

2.1 本指引适用於以下人士:

(a) 根据该条例获授权的保险人;

(b) 劳合社;

(c) 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劳合社成员;及

(d) 作為一个整体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劳合社各成员。

2.2 在本指引,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获授权保险人即提述第2.1(a)至(d) 节的人士;而提述控权人则包括提述该条例第50B条下劳合社所委任的获授权代表。

3. 保监局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时的考虑因素

3.1 施加罚款的主要目的是:

(a) 促进及鼓励获授权保险人,採用适当操守标準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竭止已从事不当行為的获授权保险人进一步从事不当行為,从而保障保单持有人、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及公眾利益,以及有助於竭止其他获授权保险人从事类似的不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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