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2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3-15
1. 引言
1.1. 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 (“该条例”) 第133条,并经考虑国际保险监督联会(“保监联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而制订,具体参考资料如下:
(a) 该条例第4A条订明,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职能是保护现有和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第4A(2)(c)条述明,保监局须促进与鼓励获授权保险人採用适当操守标準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
(b) 《保险核心原则》第19条订明,经营保险业务时,应确保客户由签订合约之前至合约所订一切责任已予履行的整个过程,都获得公平对待。《保险核心原则》第19.0.1条又订明,经营保险业务时,应致力加强公眾对保险业的信任和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
1.2. 本指引适用於所有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的获授权保险人。
2. 相关规管文件
2.1. 阅读本指引时,应适当地参考保监局或其他监管机构发出的相关守则/通告/指引,其中包括下列文件 1:
1 下文所述,并非详尽无遗,也可能会不时改变。获授权保险人有责任因应本身的情况,确保所有相关要求已获遵从。
(a) 香港保险业联会(“保联”)发出的《分红保单利益说明》
(b) 保联发出的《万用寿险(非投资相连)利益说明》
(c) 香港精算学会(“精算学会”)发出的《寿险保单销售説明原则》(精算指引5)
(d) 精算学会发出的《最佳估算假设》精算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