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指引(2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3-21

1.引言

1.1.不少金融服务机构日益流行把业务活动外判,以减低成本和实现策略性目标。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客户服务及后勤工作。

1.2.外判安排虽然可以减低成本和带来其他效益,但也可能会增加保险人对其他各方的依赖,所承担的风险变得更大。因此,获授权保险人应採用完善而适切的管理架构,用以制订和监察外判安排。

1.3.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1该条例”条第133条而发出,列出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期望获授权保险人在制订和监察外判安排时应考虑的重要事项,以保障现有和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本指引亦阐述保监局用以监察获授权保险人的外判安排的方式。

1.4.本指引的主旨是在不影响获授权保险人运作效率的情况下,协助其辨识和减少外判风险,但不能用以取代专业和法律意见。对於因应用本指引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保监局概不负责。

2.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2.1.在不抵触下文第2.2段所述原则的情况下,本指引适用於在香港註册成立或以香港為基地的获授权保险人的所有外判安排。

若获授权保险人既不是在香港註册成立,也不是以香港為基地,则本指引适用於关乎该保险人在香港营运的外判安排。

2.2.保监局期望获授权保险人在制订和监察外判安排时应考虑的重要事项,载於本指引第5章。鑑於外判安排的重要程度各有不同,保监局期望获授权保险人管理外判风险的方式与有关外判安排的重要程度相称。对於重要的外判安排,保监局期望该保险人会考虑所有相关的重要事项,并一一处理。不过,无论外判安排的重要程度如何,都不会减轻该保险人对外判服务负有的最终责任,以及遵从有关法例、规例和规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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