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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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本指引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并经考虑国际保险监督联会(“保监联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準、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而制订,具体参考内容如下:

(a)该条例第4A条订明,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职能是保护现有和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第4A(2)(c)条述明,保监局须促进与鼓励获授权保险人採用适当操守标準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

(b)《保险核心原则》第19条订明,经营保险业务时,应确保客户由订立合约前,直至合约所规定的责任完成,均获得公平对待。《保险核心原则》第19.0.1条又订明,经营保险业务时,应致力加强公眾对保险业的信任,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

1.2.本指引适用於承保类别C业务(通称為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业务)的所有获授权保险人。

2.相关规管文件

2.1.在适当情况下,阅读本指引时,应一併参考由保监局或其他监管机构发出的相关守则/通告/指引,包括下列文件1:

1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且可能会不时改动。获授权保险人有责任因应本身的情况,确保所有相关规定已予遵从。

(a)由香港保险业联会(“保联”)发出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加强保障客户权益的最新规定》

(b)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的《加强有关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產品的监管规定》

(c)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的《内部產品审批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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