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青稞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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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青稞种植保险条款
省青稞种植保险费率
青稞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青稞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青稞”):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青稞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青稞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质量低劣;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青稞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青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