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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XX省育肥猪养殖保险费率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建场一年(不含)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年出栏育肥猪150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一)投保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不含)以上;

(二)投保猪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猪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三)投保猪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  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育肥猪养殖户,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畜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主要疾病及疫病。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行为除外);

(四)在观察期内疾病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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