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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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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