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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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设和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在线系统),实现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定损和理赔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并做好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规定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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