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行业自律公约(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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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 号),维护XX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船舶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国家海事局认定的具有经营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签约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XX省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XX省所有经营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在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本公约实施后,在XX新获得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财险公司应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第三条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XX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四条各签约公司应将本公约抄送总公司,请总公司要求所辖各分支机构依约承保XX省登记注册的XX籍船舶(XX省外的保险分支机构续保本公约实施前已承保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XX籍船舶除外)。如省外保险公司以低于本公约规定的承保条件承保XX籍船舶,将依据本公约规定处理同系统的XX省内签约公司。
第二章展业公约
第五条公约生效之日起,除1000 总吨以下的非油品运输船舶(非油船)、非化学品运输船舶(非化学品船)外,所有在XX海事局注册登记的XX籍沿海船舶( 除外)都纳入公约范围,各签约公司所签发的《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及相关险种(包括燃油污染责任险、油污附加险、保赔油污险等)的承保条件应根据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和“XX省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纯风险损失参考表”科学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