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沿海船舶保险行业自律公约(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2-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维护XX省沿海船舶保险市场秩序,规范船舶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XX省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不包括XX,以下简称“各签约公司”,下同)共同协商并制订《XX省沿海船舶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二条本自律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文件,对所有经营船舶险业务的各签约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任何违反本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本自律公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本自律公约实施后,在XX省新注册的财险公司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敦促其签约并遵守自律公约的每一项约定,在经营船舶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的有关监管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构遵守本自律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XX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XX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和违约处理。

第四条各签约公司应将本自律公约抄送总公司,请总公司要求所辖各分支机构依约承保本自律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纳入本自律公约范围内的沿海船舶(XX省外的保险分支机构在公约实施前已承保的XX籍沿海船舶除外),如省外保险公司违约承保, 将依据本自律公约规定处理同系统的XX省内签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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