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处理--第二节 次标准承保(8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3-02
次标准体是相对于标准体而言的,指预期死亡率比正常死亡率超出一定比率以上的投保体的总称。即指危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可用附加特别条件来承保者。对于次标准体的承保可通过增收特别保费、限制保险金给付等条件单独或交叉运用以弥补其超过的危险度,使之变成可保体,在核保上次标准承保也称为条件承保。
一、次标准体的额外危险与额外死亡率:
经验生命表的统计数值完全是根据既往实际承保的经验得来的,是保险公司计算寿险保费的基础。经评估被保险人的预期死亡率在标准死亡率附近,则属于可以按照标准费率承保的标准危险。而当被保险人的预期死亡率超过标准死亡率一定程度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时,核保人员须对其额外危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额外死亡率数值,并以此作为增加特别保险费或确定额外承保条件的依据。次标准危险与标准危险之间的差距称为额外危险,次标准体与标准体之间死亡率的差额称为额外死亡率。
对次标准体额外危险的评估实在是一件棘手的事情,由于额外危险的性质差异较大,由同样额外危险构成的被保险人数量较少,无法组成足够大被保险人群体。由于组成分子少,统计资料不足,不能运用大数法则得出精确的结论,因此在实务中不可能将额外危险准确地做成“额外危险生命表”,故核保人员遂依据额外危险的性质以不同的统计方法,设法计算出此额外危险的死亡率概略值,进而得出被保险人的额外死亡率。这种较为客观的计算方法就是“数理查定法”。
所谓数理查定法是假设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承保的业务的平均危险为标准危险,因为死亡率与危险成正比,因此也可以认为是标准死亡率,并设定标准死亡率为100%,然后将数理统计的有关影响正常死亡率变化的危险因素,如年龄、性别、职业、健康因素(通常包括体格、家族史、既往病史、现病症等)与标准危险相比较,即以标准危险比率100%为基准,加上促使正常死亡率比值增高的各项危险因素,减掉使正常死亡率比值下降的各项非危险因素,然后得出一个大于、等于或小于标准危险比率的数值,根据这个比值确定是否承保,进而计算应增加费率的数值或确定额外承保条件的方法。
对于次标准体的承保方式主要是增收特别保费。这样则首先须确定被保险人的额外死亡率,然后计算出对应的保险费率,由于资料不足无法编制特殊死亡表来计算,因而目前各国保险公司核保实务上多采用一种客观的评分方法,即核保的分数评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