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业务类别G储备金的指引(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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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而发出。根据该条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并保障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

1.2.属长期业务类别G(“类别G业务”)的保单,主要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下订有保证资本或收益的退休计划合约。基於类别G业务的性质及潜在风险,以及这类业务对投保人士退休计划的影响,保监局认為适宜就类别G业务的储备金颁布一份指引,供获授权长期业务保险人遵守。

1.3.本指引的目的是要巩固及加强為类别G业务提供储备金所需符合的準则。保险业监理处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发出《指引7》的第一版,本指引参考了在其实施后所汲取的规管经验,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聘请的顾问研究所提出的建议。

目的

1.4.本指引旨在订明為类别G业务提供储备金的基本架构和指导原则。获授权保险人及其委任精算师必须遵守本指引,并参照香港精算学会发出的相关专业指引所载的技术细则。

2.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2.1.本指引适用於获授权经营该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长期业务类别G的保险人。

3.规管架构2

3.1.获授权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须遵从多项规定,其中一项是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类别G业务维持独立的长期业务基金。法例规定,就类别G业务的基金而言,合计的基金资產值必须不少於可归入该等业务的负债额,而保险人也须按照《保险业(长期负债釐定)规则》(“该规则”)釐定在长期业务方面的负债额。根据该规则第4(2)(b)条,釐定长期负债额须基於审慎假设,為所有负债提供适当的準备金,该等假设须包括為有关因素的不利偏差而作出的恰当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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