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担保保险业务储备金指引(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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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本指引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而发出。根据该条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获授权保险人有能力偿还负债和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获授权保险人為支付日后的申索而拨出的储备金是否充足,是影响该保险人能否履行这些责任的重要因素。保监局的日常监察工作之一,便是在根据该条例审查获授权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时,评估其储备金是否充足。

2.按揭担保保险业务

2.1.自一九九九年年初起,按揭担保保险在香港成為新兴业务。根据目前的运作形式,按揭人所借的贷款若超逾楼价七成或其他预定成数,则按揭担保保险会就超出部分的按揭贷款為贷款银行提供保障,使其免受因按揭人拖欠供款而引致损失的风险。

2.2.按揭担保保险一般属长期责任性质,与其他类别的一般保险业务不同。这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是独特的,因為按揭人之所以拖欠供款,既可受影响个别按揭人收入的事件左右,又可因整体经济逆转所致。在经济严重逆转时,这类保险可能会為保险人带来累积或灾难性的损失。

2.3.鑑於这类保险属长期责任性质,而且可能累积风险,保监局要求承保按揭担保保险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遵照以下指引,為这类业务拨出储备金。

3.指引的适用范围

3.1.本指引适用於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按揭担保保险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和获授权再保险人。

4.储备金的充足程度

4.1.获授权保险人必须按照下文第4.2至4.6段所述的方式,设立并维持未满期保费储备金、未决申索(包括已招致但未报赔的申索)準备金及应变储备金,保监局才会信纳该保险人就按揭担保保险业务拨出的储备金已属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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