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牦牛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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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XX省牦牛养殖保险费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牦牛”):
(一)体重15公斤(含)以上;
(二)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牦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雪灾、暴雨、洪水(政府行畜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主要疾病及疫病。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