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2-23

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

省马铃薯种植保险费率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马铃薯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马铃薯;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承保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质量低劣;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马铃薯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马铃薯。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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