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授权指引(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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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香港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市场上各行各业人士都有平等的机会,保险业也不例外。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一向的政策是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审慎监察,确保维持最佳和最新的业界标準。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开业。

1.2.本指引是依据该条例第133条而发出,目的是向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提供一般指导。

2.申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

2.1.该条例第6(1)条规定:

“除下述者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

(a)根据第8条获授权经营该类别保险业务的公司;

(b)劳合社;

(c)保监局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2.2.该条例第7(1)条规定:

“任何公司均可用书面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

2.3.该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及註册,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註册的公司,并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适用的非香港公司。

2.4.任何属於上述「公司」定义内的申请人,均可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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