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1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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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 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 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涉农类以及其他有关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及江苏大丰地区、安徽皖南地区的XX市属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市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
第四条 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按保险规律办事。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投保覆盖率。投保农户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愿保尽保、公开透明。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不得限制农户自主投保权益,并对投保结果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
第五条 保费补贴范围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广、饲养数量大,达到本市农业总产值一定比例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市级财政保费补贴。具体保费补贴险种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