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指引(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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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承保准备

第二条 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 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司审核。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机构或服务网点。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 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

(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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