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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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
省藏系羊养殖保险费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藏系羊):
(一)体重7公斤(含)以上;
(二)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造成保险藏系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发生的保险藏系羊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暴雨、洪水(政府行畜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主要疾病及疫病。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系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盗窃、走失、丢失;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