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2]N10号--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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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不善或不属于被保险人雇佣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