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人寿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批注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2-28

第一条 批註条款的申请

本安达人寿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批註条款(以下简称本批註条款),於主保险契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主契约)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寿险主契约后开始生效。

前项所称之主契约係指本公司「中泰人寿泰满亿还本终身保险」、「中泰人寿泰富康养老保险」及其他经本公司核定之寿险商品。

本批註条款构成主契约之一部份,主契约之条款与本批註条款相牴触者,优先适用本批註条款。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批註条款所称「医院」,係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财团法人医院。但不包括专供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為目的之医疗机构。

本批註条款所称「专科医师」係指被保险人的主治医师且领有专科医师证书与执业执照,合法执业之医师。但不得為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亲。

本批註条款所称「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险人经「医院」专任之「专科医师」诊断及本公司指定医师鑑定,依目前医疗技术无法治癒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者。如本公司指定医师鑑定与专科医师诊断不一致时,本公司得另指定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的「专科医师」鑑定之,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三条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於主契约有效期间内,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请「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最高為主契约当年度「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且同一被保险人於本公司所有契约得申领「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之总额合计最高以新台币伍佰万元為限,但本公司得依当时之生活及医疗费用水準调整该上限。

前项提前给付以一次為限,且依被保险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為给付后,主契约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单价值準备金、解约金及其他各项保险给付应按提前给付之保险金额与申请当时主契约之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比例减少之,如主契约属增值(额)之险种,则其基本保额亦同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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