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重庆市肉牛养殖保险条款(9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2-17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应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且为优良品种杂交牛;

(二)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4月龄以上或体重在75公斤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且位于非禁养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雪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败血症、炭疽病、气肿疽、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炎(牛肺疫)、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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