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肉鸭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1-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的肉鸭,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鸭 ”):
(一)饲养场的设立经过畜牧行政部门批准,投保人持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真实有效;
(二)投保肉鸭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鸭棚环境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肉鸭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第三条 下列肉鸭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经离栏的肉鸭;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肉鸭。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鸭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事故,造成保险肉鸭在 72 小时内死亡的;
(二)鸭瘟、鸭霍乱、鸭病毒性肝炎、副伤寒、大肠杆菌病、葡萄球菌病、鸭传染性浆膜炎、番鸭细小病毒病、禽流感;
(三)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二)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鸭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正常免疫副反应(紧急免疫除外)。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