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附加出境旅行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1-16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就诊治疗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 对于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45 日内在境外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境外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 3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该突发急性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5%为限。

(三)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选择通过保险人合作的救援机构安排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享受医疗直付服务; 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仍需被保险人自行支付。其返回境内后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在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此项服务。

(四)本附加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仅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五)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最高给付金额(含医疗直付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二)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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