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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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您与我们共

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

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条件 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天。

2.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

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在合同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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