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茶叶种植保险(A款)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1-1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叶”):

(一)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茶叶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茶叶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内涝、风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病虫害:茶簔娥、茶尺鳠、假眼小绿叶蝉、茶毛虫、茶小卷叶蛾、茶蚕、黑刺粉虱、蛴螬、地老虎、茶根颈靡烂病、茶云纹叶枯病、轻斑病和白绢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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